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18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鲁司〔2025〕14号
各市司法局,省有关部门:
《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1月9日公布(省政府令第363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办法》,全面提升行政调解工作质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一部重要省政府规章。贯彻实施好《办法》,对发挥行政机关专业优势,及时高效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当前加强法治建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需要,固化了近年来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探索取得的相关成果,厘清了实践中行政调解性质模糊、范围不清、主体不明、程序不规范、行政调解协议效力不明确等关键问题,为行政调解规范开展提供了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协调联动,完善制度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质效,确保《办法》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开展多样化常态化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办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提高各级领导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学习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学习、研讨交流、学法考法等方式,提高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人员对行政调解含义、范围、程序的理解把握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于2025年7月前通过多种形式完成对行政调解人员的集中培训,并持续抓好对行政调解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适用等的常态培训。
(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办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普法规划,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调解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可度,为行政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通过政务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调解事项、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查询、咨询和申请行政调解,进一步完善畅通申请行政调解渠道。
三、全面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三)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全省行政调解事项清单,梳理制定本级本部门行政调解事项,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职能边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对照《办法》规定,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体做好本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与《办法》规定相冲突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全面清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要做好衔接。要对照《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调解程序、工作台账、文书等,根据需要编制业务指引、调解手册。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统计报送、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规范开展。
(四)因地制宜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或者因地制宜成立行政调解组织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要加强调解室、档案室等场所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行政调解受理窗口,不断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2025年7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机构组织及人员情况(包括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或者行政调解组织、行政调解人员名单、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做好动态更新。
(五)选优配强行政调解队伍。要立足本部门、本系统矛盾纠纷化解需要,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行政调解人员。鼓励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岗等形式,选聘退休人员、法律顾问等为专门行政调解人员。吸纳业务人员、法学专家、调解能手等成立行政调解专家库,为开展行政调解提供专业力量支持。将行政调解人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和行业部门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强化培训赋能,不断提升行政调解队伍素质和能力。
(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托综治中心、“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平台,整合行业部门、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资源力量,实现集中受理、分流处理、多元化解。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对于依法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支付令或者依法申请公证方式,赋强行政调解协议。支持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的对接,吸收更多专业力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质效。
(七)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聚焦解纷维稳职能,将行政调解贯穿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既不能重执法、轻调解,也不能以调解代替执法。要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畅通行政调解申请渠道,对于群众申请的、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要发挥专业优势,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依法化解,形成矛盾纠纷处置闭环,防止纠纷外溢、上行。要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总结行业领域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趋势,为优化行政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提供依据。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要健全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将行政调解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通过专题研究、会商研判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对行政调解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总结工作,定期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用好行政调解工作平台,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行政调解数据汇集、信息共享,并实现动态管理。要注重典型经验培育,突出特色打造一批行政调解品牌,分类编制发布行政调解典型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公信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优势作用。要注重总结贯彻实施《办法》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及困难问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附件:1.省有关部门名单
2.山东省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第一批)
3.山东省行政调解文书范本
山东省司法厅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省有关部门名单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山东海洋局、山东海事局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