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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18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鲁司〔2025〕24号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第三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办。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要求查明事实、作出处理,反馈结果并落实整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以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

  (二)上级机关转办、督办、挂牌督办的;

  (三)收集的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经研判属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

  (四)应当督办的其他行政执法案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拟督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审批表》,列明基本情况、督办原因、承办单位、办理期限和具体要求等,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明确下列内容,按程序发承办单位:

  (一)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初步事实;

  (二)督办的具体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办理情况报告方式及期限;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行政执法主体确定承办单位。涉及两个或者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作为承办单位;涉及不同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原则上由较高一级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承办单位。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情形分类确定督办内容:

  (一)原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原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不当,确有问题的督促其自行纠正;不具有改正内容或者改变原行政执法决定容易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出现同样问题;

  (二)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但在作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瑕疵、行政执法人员言行不当等情形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情况,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三)因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全面查找是否存在行政执法问题,针对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函》后,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原则上应当在督办函明确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在期限内无法办结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确定延长时间,附延长理由报督办单位。督办单位认为不合理的,应当确定延长时间,限期办结。办理过程中需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承办单位中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协办单位共同查明事实、推动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做好配合查证、提供协助、提供资料等工作。办理过程中和办理结束后需要报督办单位的情况,由主办单位汇总后一并报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组织听证、专家论证等重要程序环节,可以邀请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派员参加;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要求参加,及时了解查办进展情况,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实地调查、调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并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

  (三)查明事实情况;

  (四)相关部门、承办机构、当事人等各方意见;

  (五)处理结论及依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督办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拒不办理,敷衍塞责或者拖延办理,导致相关问题无法及时解决的,负责督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或者处理意见。承办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督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20日内形成《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报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为依法决策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汇编形成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存在未按督办要求调查处理案件、报送有关情况等问题,协办单位存在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拒不协助开展调查等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报请有权机关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监督权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参照本规定,做好本系统、本领域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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