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高铁趁人不备偷行李箱 被告人获刑一年两个月
时间:2024-02-1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王某乘坐高铁时,趁人不备将他人行李箱盗走。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乘坐高铁列车(北京南-上海虹桥)至济南西站下车时,趁被害人王先生不备,将其放在车厢后排处一个黑色行李箱盗走。行李箱内有现金2万元、华为智能手表1块、飞利浦电动剃须刀1个、中华香烟2条以及杂物若干。经价格认定,上述手表、剃须刀、香烟价值共计5018元。被告人王某后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盗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现金及大部分物品已起获发还被害人,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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