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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被“碰瓷”,重大考古发现名称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时间:2024-02-1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随着三星堆遗址发掘的不断深入,“三星堆热”也持续升温,不仅带火了人们对历史文物的关注,也带火了“三星堆”衍生经济,一些人纷纷开始申请注册“三星堆”相关商标。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起“三星堆古酒”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获维持,驳回商标所有者某古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对“三星堆古酒”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星堆古酒”商标于2020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于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后商标转让至某古公司。

  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简称三星堆博物馆)称,其分别于2010年4月16日和2010年4月19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和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三星堆及图”商标,上述商标于2021年9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核准注册。

  三星堆博物馆于2022年2月18日针对“三星堆古酒”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主要理由包括

  01“三星堆古酒”商标与三星堆博物馆的“三星堆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02“三星堆古酒”商标损害了三星堆博物馆对“三星堆”享有的在先字号权

  03“三星堆古酒”商标带有欺骗性,损害了公共利益,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星堆博物馆的引证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三星堆古酒”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裁定对“三星堆古酒”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某古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星堆博物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某古公司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某古公司认为本案的“三星堆古酒”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其主要理由包括

  01三星堆博物馆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并非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应成为“三星堆”商标的所有者,更无资格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对某古公司提出无效宣告

  02“三星堆古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

  03不应将所有非文物主管单位的主体都看作是潜在的商标侵权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古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驳回某古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古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提示:本案中,三星堆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星堆古酒”商标完整包含“三星堆”,与重大考古发现名称近似,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认为上述商品与三星堆遗址具有某种关联关系,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故“三星堆古酒”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2/t20240208_1662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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