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新娘”正在上演…24万元彩礼打水漂?法官有话说
时间:2024-01-31 作者:佚名 来源:龙江政法网
侯伟(化名)和王丽(化名)本是一对幸福的小情侣,在爱情的道路上,王丽却在中途打起了“退堂鼓”,侯伟:“爱没了,我可以自己疗伤,但是这20多万的彩礼都给了我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侯伟与王丽经媒人介绍相识后走到一起,2022年2月双方办完结婚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了20个月左右,这2年内,侯伟通过现金及转账形式给付王丽彩礼共计240000元。2023年11月王丽离开侯伟家后至今未归,侯伟曾试图挽回未果,故侯伟诉至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法院要求王丽返还彩礼款。
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组织侯伟与王丽及其父母进行调解工作,并告知侯伟与王丽,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无法共同生活,不能达到结婚的最终目的,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被告应予以返还,但应充分考虑当地民风民俗、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等因素。通过法官释法明理,侯伟与王丽最终达成和解,王丽返还侯伟彩礼款50000元并当场给付。至此,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延寿县法院一直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案件全过程,从法、理、情、多角度耐心疏导,释法明理,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以案释法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要点如下↓↓↓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给付的财物或支出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区分两种情况——
1.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1/29/content_8955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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