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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私家车变成营运车后出现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4-03-09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年年为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钱都花了,现在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收钱不办事儿,拒绝赔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原来,北京一名司机因为将私家车改成营运车,没有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因此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

  最近张先生碰到了一件闹心事,一天张先生驾驶自有的小型面包车与刘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刘先生车辆损坏,交通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为修理车辆产生维修费13万余元。张先生也在事故发生后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本想着保险公司会对刘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没承想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拒赔。

  于是,刘先生的保险公司便对维修费用进行了垫付,并与刘先生签署了代位求偿,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由提起了本次诉讼。

  庭审中,张先生的保险公司认可其车辆投保的事实,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方面调取证据显示张先生驾驶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多年,从事接单拉货业务并收取费用,改变了车辆在投保时“非营运”的使用性质;另一方面因其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使用频率以及司机长时间驾驶车辆而导致疲劳程度的大幅度增加,从而增加保险期间事故发生的概率。张先生也从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我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主张法定免责。

  密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车辆在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张先生驾驶该车辆从事接单拉货业务多年,并从中收取费用,调取的接单数据显示张先生接单次数较多,且事故发生当日该车辆仍从事接单拉货业务。前述情况改变了车辆在投保时非营运的使用性质,将家庭自用客车用于拉货,车辆使用频率提高、司机驾驶时长和疲劳程度增加,出行范围扩大,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张先生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因投保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其保险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商业保险保单及后附保险条款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须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事项,以“重要提示”和黑体加粗方式作出了提示。因此其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

  什么是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呢?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等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最终密云法院判决张先生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刘先生的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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