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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用售房款炒股引反感 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4-03-0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曹安与范双系夫妻,二人在婚内将共有房屋出售。范双在获得买受人支付的售房款后,未告知曹安,并将该笔售房款用于个人炒股,曹安知悉后多次与其沟通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笔婚内售房款予以分割。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范双隐瞒取得售房款事实且擅自投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判决范双向曹安给付售房款90万元。

  曹安与范双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就涉案房产签订《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后二人将房屋售卖。买房人支付房款后,范双未告知曹安,且在未经曹安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将售房款用于炒股、投资,造成严重亏损和负债。曹安知晓该情形后,亦就投资事宜多次表达不满与反对,但与范双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将婚内所得售房款按约定予以分割。

  范双辩称,自己未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曹安掌握着范双工资卡,且家庭生活开销通过范双的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负债累累,因此范双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投资失败则是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经营活动。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置房款时应当友好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售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双在获取款项后,应与曹安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范双在隐瞒获取事实后擅自支配,该行为已侵犯了曹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范双在明知曹安反对投资性处理行为的情况下,仍不顾曹安反对意见多次进行大额炒股投资,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且该财产处理行为不属于为家庭生活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范畴,严重侵害了曹安作为范双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曹安与范双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曹安请求分割婚内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决范双向曹安给付售房所得90万元。

  宣判后,范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2/t20240228_1663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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