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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照片不满要求退款 经调解摄影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时间:2024-02-2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于女士本人出庭,被告某摄影公司员工冯女士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于女士闲暇时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某摄影公司的广告,因拍摄门店离家较近,且于女士上门商谈时对拍摄环境、销售人员的承诺内容都很满意,便当场签订《摄影服务合同》,于女士选择购买了4000元的摄影套系,包含四套服装和配套妆造,附赠30张精修底片及相应照片摆件。

  拍摄完成后,在门店销售的推荐下于女士又花2000元购买了摄影增项服务——12张精修照片。

  一个月后,于女士收到42张精修照片,其对其中一套绿色服装的照片均不满意,故要求删除该12张照片,放弃相关增项服务,要求摄影公司退还12张精修照片的服务费共计2000元。

  店家表示可以进行后期精修直到满意为止,于女士表示拒绝,并坚持要求退款。

  由于双方无法确定精修照片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原定的拍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于女士尝试多种沟通途径,摄影公司均拒绝让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女士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20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及理由,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考虑到案件事实已查清,被告也认可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欠缺充分的沟通。经徐可卉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五个工作日内某摄影公司退还于女士服务费1000元。

  庭审后,徐可卉法官提醒消费者首先要认真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将口头约定的细节内容尽量以文字形式写入合同中;其次要注意付款时的收款方主体,确保收款单位为服务提供单位而非公司内部的个人账户;最后双方要保持良好畅通的沟通,保留沟通记录及付款记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2/t20240220_1662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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